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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如何实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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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如何实施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年6月17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面从海关角度对如何理解和实施《办法》进行解释说明。

《办法》出台背景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事关国家农林业生产安全、粮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贸易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外来入侵物种扩散途径更加多样化、隐蔽化,多数入侵物种可在我国找到适宜生存环境,一旦定殖,彻底根除难度大,严重影响入侵地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为了防范和应对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保障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制定《办法》。《办法》将于年8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外来(入侵)物种?

(一)

外来物种

指在我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外来物种进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进入。通过风媒、水体流动或由飞禽、走兽、昆虫的传带,动物、昆虫、植物种子或微生物发生自然迁移。二是有意引进。出于观赏、药用、饲料、生物防治、绿化、水土保持等目的引种。由于认识不到位等原因,在引进之后成为有害物种,如福寿螺、水葫芦等。三是无意引进。随着进出口贸易运输或入境旅客无意间引入,如松材线虫随进口设备的木质包装带入。入境旅客携带的水果、肉类等,也可能成为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

(二)

外来入侵物种

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我国是遭受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根据外来物种对我国农林业生产和生态安全的影响,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有益于国民经济的物种,如南美白对虾、火龙果、西番莲、番石榴,引进时间更早的葡萄、西红柿、玉米、红薯等也都是有益的外来物种。

#2

第二类是利大于弊的外来物种,如牛蛙、加拿大雁、桉树等。如其中的牛蛙,原产于北美洛基山脉以东地区,年从古巴引进,已成为我国水产养殖重要的名特水产品之一,逃逸到野外形成的种群由于生长速度快,食量大,捕食昆虫、小虾、小鱼、幼龟、蛇等动物,对其种群定殖地区的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

#3

第三类是有害的外来物种,即外来入侵物种。其中,自然入侵的如麝鼠、飞机草、紫茎泽兰、薇甘菊等;无意引进的如沙筛贝、美国白蛾、松材线虫、豚草等;有意引进的如福寿螺、非洲大蜗牛、加拿大一枝*花、空心莲子草、互花米草、凤眼莲等。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思路

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总体思路是,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原则,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全面提升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水平。重点措施可分为三个大的方面:

(一)

加强全链条监管

《办法》对外来入侵物种源头预防、监测预警、治理修复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各个环节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其中,从规范引种管理、强化口岸防控和加强境内检疫三个方面对加强源头预防提出明确要求;从开展调查监测、发布预警预报和规范信息发布三个方面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外来入侵物种状况;明确规定了外来入侵植物、外来入侵病虫害、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防控措施,并要求因地制宜采取种植乡土植物、放流本地种等措施,对外来入侵物种发生区域进行生态系统恢复。

(二)

明确职责分工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际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依法对本行*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治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防控工作。

(三)

引导公众参与

加强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鼓励引导公众依法参与防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海关如何实施《办法》?

(一)

主要负责的事项

01

完善境外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强化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寄递物、旅客行李、跨境电商、边民互市等渠道外来入侵物种的口岸检疫监管(第四条)。

02

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依法进行处置(第十二条)。

(二)

积极参与或承担的职责

01.参加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际协调机制(第四条)

02.参与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及名录管理(第六条)

03.参加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第七条)

04.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制订口岸外来入侵物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八条)

05.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第九条)

06.根据职责分工,办理进口检疫审批(第十条)

07.加强对引进单位检疫防范工作的监管(第十一条)

08.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动态跟踪和风险评估(第十四条)

09.组织开展口岸外来入侵物种普查(第十五条)

10.组织开展口岸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第十六条)

11.收集汇总口岸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第十七条)

12.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风险研判预警(第十八条)

13.发布口岸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情况(第十九条)

14.指导开展口岸区域防控(第二十条)

(三)

抓好《办法》宣传和实施

01

做好《办法》宣传解读

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组织对各级海关人员开展培训,做好《办法》条款解读,提高依法监督管理能力。制作发放通俗易懂的科普宣传材料,提升公众防控意识。

02

做好口岸普查与监测

在主要入境口岸采用踏查、诱捕调查等方式实施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摸清我国主要入境口岸的港口、机场、车站、进口货物存放点等重点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根据海关总署国门生物安全监测任务分工,严格落实监测计划,织牢织密国门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健全海关进出境动植物疫情疫病和外来物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体系。

03

加强口岸检疫防控

持续巩固和提升口岸把关能力,从强化潜在风险分析、严格检疫审批、强化贸易渠道和非贸渠道检疫监管、严格检疫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全链条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坚决筑牢口岸检疫防线,严防外来物种通过口岸入侵,维护国门生物安全。

(四)

海关已做的工作和成效

01

健全工作机制

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重点工作,并将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作为“十四五”海关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内容,分期逐项抓好贯彻落实。

02

强化风险研判

全面梳理外来物种的传入时间、途径及危害情况,组织开展全国主要口岸外来物种普查,持续实施国门生物安全监测,加强境外动植物疫情和外来入侵物种信息搜集,对旅客行李、寄递物、跨境电商等非贸渠道实施精准布控。

03

迅速出台全面管控措施

印发《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工作的通知》、《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持续加强红火蚁等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强化对进境货物、运输工具、旅客行李、寄递物、跨境电商和边民互市等全领域的外来物种防控管理。

04

加强口岸防控

认真实施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和九部门联合制定的红火蚁阻截防控工作方案,加大对来自红火蚁等疫区的货物及集装箱的风险布控和查检力度。开展“国门绿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旅客携带、寄递渠道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对查获的外来物种一律严格除害处理。

05

加强部门合作

积极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部际协调机制工作,认真落实跨部门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加强防控信息共享、联防联控。

06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开展科普和法律法规宣传,宣贯《生物安全法》,开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30周年宣传活动,受众达1.8亿人次。

07

已经取得的成效

年1-5月,全国海关从进口农产品中检疫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2.2万种次,海关总署对外发出违规通报份,退运或销毁不合格农产品批;在“国门绿盾”专项行动中,从进境邮件、快件、旅客携带等非贸渠道截获包括多种外来物种在内、禁止进境的活体动植物批次,有效防范外来物种从口岸传入。

社会公众应该怎么做?

生物安全,人人有责。倡议大家增强防范意识,共同守护国门生物安全:

01

不要携带、寄递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02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要主动申报。

03

不要随意引进、养殖、种植外来物种。

04

不要随意从网络上购买国外宠物、花草等动植物及其产品。

05

不要随意放生,避免好心办坏事。

转载请注明来源“海关发布”(图片为资料图)

供稿/海关总署动植司、南京海关、上海海关、福州海关

监制/陶永

审校/刘畅

编辑/雷煦

美术编辑/卫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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