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河南平顶山汝州云禅湖公园“水怪”现身出没的消息持续冲上热搜。平顶山汝州有市民在湖中发现一条长80公分左右的大鱼,尖嘴长牙,并且湖中的小鱼数量开始越来越少了。
经有关部门消息,这种鱼属外来入侵物种。被称为“水中杀手”,最长可以长到米,只要是水里的活物,它几乎通吃,对生态具有极强的破坏性。
接到当地相关部门的反馈,河南汝州,可谓是下了大力气,整整耗时一个月时间,抽干云禅湖的水,全力以赴抓获这条对生态极具破坏性的外来物。
大家非常好奇,为什么河南汝州要花那么大的力气,耗费巨大人力物力,抽水1个来月,也要逮住一条不起眼的鱼呢?
这种现象之前在其他地方发生过嘛?
据之前多地媒体报道,此物种出现在很多地方,而且还有伤人现象!
例如,8月22日,江苏泰州。有网友称,一小孩在小区池塘玩水,三根手指被鱼咬伤。据当地媒体称,该鱼是鳄雀鳝。中天景园物业人员表示,鱼已被处理,有可能是业主放生,也可能是外来。
又例如,年11月7日,网友爆料,广东汕尾陆丰城东鲤鱼潭池塘抓获2条体型巨大的鳄雀鳝。起初有村民看到时,误以为是鳄鱼。鉴于池塘里存在危险性动物,村民们决定要将池水抽干,看看池塘里藏着何方神圣?据悉,为了抽干池水,村民们用了2天的时间。随着池塘水位降低,村民隐隐约约看到,这不是鳄鱼,而是鳄雀鳝。当天下午17时许,村里几个年轻小伙下池塘将2条鳄雀鳝捕获上岸。
鳄雀鳝为何方怪物,有什么危害
如此一来,不得不让人对于这种外来物种严重质疑,它到底是是一种什么东西呢?
科普一下,此鱼,名叫鳄雀鳝,来着美洲,是属于食肉类鱼种,它入水之后,只要是水里的活物,几乎难逃厄运;如果在我国,肆意放生此鱼,对于我国现有的水产生态将是可怕的免顶之灾。
据了解,鳄雀鳝,体型巨大,牙齿尖利,对人性格温和(可能是人比较大,又或者是相较于鳄鱼来说),但被激怒时,极有可能攻击咬伤人类,对其进行捕猎时,多有咬伤人类的现象出现。
鳄雀鳝卵有剧*,牙齿,内脏同样有剧*,而且还无法通过排血,高温去除,此鱼肉质粗糙,口感极差;据东北网报道,曾经就有人食用所谓的美味佳肴,差点丧命。
令人奇怪的是,这种外来物种,为什么会出现在我国的鱼塘,湖水,或者池塘之中呢?
根据平顶山汝州警方表示,据有人发现,这种情况在本地属于放生行为,警方将会严查,将来极有可能追究放生人的刑事责任。
其实,在我国民间,很多喜欢养鱼的人们,都喜欢养一些外来物种,然而大多数人,只是对于他们的形状各异感到惊奇,处于好奇心与逞强好胜的心态范畴,会购买一些,自己饲养,但是后来这种鱼慢慢变大,饲养者发现,这些东西,吃是一种无底洞,到头来发现自己无法供养,所以很多人直接选择丢弃,或放养。
因为此鱼为食肉动物,从而极具祸害本地原有鱼虾之类的水系生态,在我国是严禁被放养的。
同时,很多网友在淘宝等等购物平台上,有发现,比如说,幼崽鳄雀鳝,食人鱼,清道夫等等外来观赏性鱼类。同时发现有很多买家下单,并且进行了满意评价。如此一来,便不证自明,此种鱼类出现在湖水中,必然与某人放生有关。
第二种,属于有人故意从国外捕捞而来,投入我国的江河鱼塘之中,用于破坏我们的生态系统平衡,当然了这种劳民伤财的行为本身比较底下,可能性不大。
法律连线
那么对于这种危害性极大的物种,我国法律有没有相关严格的规定呢?
根据我国多次修订的《中国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名单》以及《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共计公布包括紫茎泽兰,水葫芦等等8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就包括:鳄雀鳝,食人鱼,巴西龟,清道夫,罗非鱼,桑氏锯脂鲤,食蚊鱼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增加“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目前大部分引进、购买、运输(指从国外引进)外来物种,一般情况都会在海关被严格查处,情节不严重,将处以行*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被判定为犯罪,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擅自引进,未被查处,群众可以通过或公安部食品药品侦查局热线举报。同时我国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防范和应对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保障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